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缴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回应_中国经济网 – 国民经济门户网站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缴适用条件合法适用的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回复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社会保险基金预缴适用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第三者意外伤害或者患病的,第三方依法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识别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垫付。参保人向保险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书面请求垫付费用时,必须告知其受伤或者患病的原因、第三人不支付其医疗费用或者第三人无法识别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区缴费调整规定,预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答复还明确,参保人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费用的合法权利不受其在结算医疗费用时是否自付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障A结算医疗费用时,机构不会仅以被保险人自付费用为由进行预付款。参保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诉讼请求垫付令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确认。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依法预缴的医疗费用。
(编辑: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