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很快就因“临界点”受到处罚,董事会秘书长明确了责任并加大了压力。

记者 吴晓璐 1月7日,上交所对科创委所属两家公司进行“罚款”。 1月6日,两家公司自曝在披露“脑机接口”相关业务信息时存在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等。两家公司及公司秘书董事均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告。在市场人士看来,两家公司都表现出了典型的“热点”行为。交易所要求公司予以澄清,并迅速对该公司及董事秘书采取自律监管行动。这不仅减少了市场波动,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想要“热点玩家”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上市公司需筑牢合规防线,董事会秘书应成为信息披露合规的“第一把关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教授郑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然”就是无中生有、夸大其词,这在股市上是不可接受的,股市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监管机构严格监控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助于打击不准确行为,防止市场操纵。这也是基于公平对待被监管主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必然要求。近来,“脑机接口”概念走红,吸引了投资者的关注。今年以来,截至1月8日,互动电子平台上出现了100多个有关“脑机接口”的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唯一的tronic平台。 1月6日,该公司在上交所互动电子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已进军脑机接口芯片领域,正在量产出货。其性能参数可与国外头部芯片产品相媲美。应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于1月7日上午发布公告,透露该产品为与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尚处于市场开拓阶段,尚未达到规模销售。此外,它还是一种非侵入性脑机接口。它应用于计算机接口领域,与目前国际上的侵入式脑机接口有重要的技术差异。另有公司在1月6日收盘后透露有关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信息。协议合作方深圳市脑机星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联”)是一家以人工智能为主要驱动力,深耕侵入式与非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的公司。应监管机构要求,当晚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目前正在开发的脑机星链产品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路径,不存在侵入式技术设计。此外,脑电采集分析设备等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请阶段,部分产品仍处于研发初期或临床前阶段。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两家公司股价均出现较大波动。对此,上交所表示,当前市场非常关注这一问题。企业在发布相关信息时应特别谨慎、准确,避免误导投资者。两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同样,当时两家公司的董事和秘书也没有忠实履行负责传播公司信息的职责,并被认为对上述违反协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为此,两家公司及公司秘书均受到上交所处罚。惩罚。 “从结果来看,无论两家公司主观上是否有意为之,两家公司都进行了典型的‘热点炒作’行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热点炒作”往往以扰乱资本正常秩序的方式出现。模糊业务进展、夸大技术设计、弱化风险提示等市场猜测。交易所及时发出监管预警,向市场发出严厉打击“热点”的明确信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宁波)律师、合伙人张驰旺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交易所当天对两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监测和监控,并迅速对公司及其秘书董事采取了监管行动。此举不仅大幅降低市场波动,也为未来希望“趁热点”的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敲响了及时的警钟。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涉及上市公司的“热点”事件早已屡见不鲜。每次,公司的股价都会大幅波动。调节器监管部门还通过投资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严密监控上市公司的“炒作”和“热点”。严格监管,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今年1月5日,上交所因“热点”对上交所部分主要公司采取了行动。由于公司新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市场热门的“人工智能”概念,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创新高,达到异常波动标准。随后,公司在短时间内改变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上交所认为,公司明知没有从事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计划,未对公司成立后股价异常波动作出具体解释和澄清。该子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并未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对公司、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发出监管警告。张驰旺表示,有关“热点”的误导性信息助长市场投机行为,往往会造成股价大幅波动,但这不利于树立健全的投资理念。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去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价值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通过平台信息交互进行编辑。上市公司苏州苏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回答问题时故意制造歧义,误导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完成了芯片光刻设备的制造和销售。这导致股价像过山车一样波动,导致股东李先生蒙受损失。法院认为该说法属于误导性陈述,判令该公司赔偿李先生16000余元。首席执行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宇表示,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合法披露途径发布“热点”公告,几乎都是虚假公告,以诱导乐观情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通过非合法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热点”信息的所谓“互动”,则可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适用范围。 “诱导投资”违法行为同条规定,证券发行文件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重大虚假、错报或者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必须加强认识。前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共事”董事秘书也受到制裁,市场人士认为,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认识和控制。呃自愿信息披露。此外,证监会近日就《上市公司常务秘书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常务秘书监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常务秘书的职责范围,强化其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郑宇表示,价值规律将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上市公司首席秘书熟悉前者的运作方式,但对后者的定义和规则存在误解,甚至可能错误地将“自愿”等同于“任意”。这种理解和实践涉及重大风险。事实上,从义务和责任的角度来看,两种信息披露都必须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内容真实、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愿披露不是“自愿披露”,而是对强制披露的补充。此举旨在让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与信息的实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有关的要求受到强制披露。不但少了,而且更加严格了。此次,交易所对董事会CEO采取自律监管行动,并向市场发出警示。王志斌先生表示,董事会秘书作为法务部高管,是信息披露的组织者和直接审核者。最新监管措施符合证监会正在征求意见的《董事会秘书监督条例》精神。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两个案例创新是一个明确的警示,理事会秘书履行职能不仅仅局限于分发文件。严格监控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主动核实业务细节,主动核查业务运营情况,对潜在风险给予充分预警。 “这也提醒市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核心职责不断通过监管得到强化。常务秘书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来保证其履职,上市公司也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共同筑牢信息披露合规防线。”王志斌表示。
(编辑: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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